张某、李某能否承担刑事责任?
核心提示:张某李某共同协商第二天一起去杀王某,但第二天张某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与点,李某独自一人杀死了王某。关于本案,张某能否成为共犯? (分析)首先,张某与李某均构成故意杀罪共犯。根据刑法理论,不仅两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实行行为构成共犯,而且共同实施预备行为也构成共犯。张某与李某共谋杀王某,说明张某已...
张某李某共同协商第二天一起去杀王某,但第二天张某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与点,李某独自一人杀死了王某。关于本案,张某能否成为共犯?
(分析)首先,张某与李某均构成故意杀罪共犯。根据刑法理论,不仅两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实行行为构成共犯,而且共同实施预备行为也构成共犯。张某与李某共谋杀王某,说明张某已经不仅仅是犯意表示,而是与李某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所以,张某与李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次,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因而,如果整体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那么也同时意味着共犯人的行为均达到既遂状态。
上述案例说明,“共谋而未行”的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其理由是: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共同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是共同犯罪预备行为。因此,在参与共谋而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应当成立共同犯罪。而且,由于各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如果共同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已经达到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