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状告“搜狐”“网易”公司
――我不是“沉默的羔羊”
“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均是我国著名的电脑网络大公司,有很高的企业信誉。然而自从2005年7月份本律师从中国联通邯郸分公司打印出“联通在信”详单后,“搜狐”“网易”公司在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本案的来龙去脉还要从中国联通说起。
一、加入CDMA网,烦恼不断。
2004年春天,中国联通邯郸分公司大肆宣传CDMA手机是“低辐射,音质好,绿色、环保”手机。2004年5月20日,本律师购买了一部CDMA手机,卡号为……。在未享受绿色、环保带来的惬意时,烦恼接踵而至。2004年6月17日,本律师去联通交费,在联通发票上载明“联通在信”费为2.05元,联通工作人员告知:联通在信费是指由于用户使用无线数据业务提供商(简称SP)提供的信息及应用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SP制定并向用户收取,中国联通只是代为收费。本律师听后一头雾水,因为在十天的使用期限内,我从未订制过任何信息服务。在以后的几个月中,每月都有“联通在信”费。本律师多次向联通工作人员询问,最后被告知发“0000”到“SP代码”即取消“订制”业务。2004年10月16日,本律师向“8899”SP信息服务商发“取消”指令。我的手机上马上来了一条短信,内容是“你没有订制我们公司的业务”,我非常高兴,因为以后不用再交“联通在信费”了。果然以后手机上也没有SP服务商的短信了。
然而,2004年11月12日,我去交手机费时,发现发票上仍有“联通在信”费4.00元,这令我大惑不解。2004年12月2日我去交手机费时,发现11月份“联通在信”费为5.10元。我未收到SP的“短信”却要交“联通在信费”,我一气之下,2004年12月2日向法院递交诉状,将联通邯郸分公司告上法庭,于2004年12月6日向邯郸市诚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联通公司多次要求调解,2005年3月16日,邯山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本律师大松了一口气。
二、联通公司休整一月后,与搜狐携手卷土重来。
2005年3月中旬刚打完官司,5月份的通信费发票载明“联通在信”费是14.5元,看来联通公司是为了把以前“损失”捞回来,“联通在信”费这个恶魔挥之不去,6月份的“联通在信费”为11.2元,2005年7月5日,我拿着本人身份证到联通营业厅将4、5、6月份“联通在信费”详单打了出来,俗话说:“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次中国联通竟然会“强强联手”共同欺负一位普通手机用户,这次SP信息服务商竟是伟大的“搜狐”公司和“网易”公司。人家“张朝阳”在媒体上风光无限,是今朝网络世界的“领军”人物。人家“丁磊”更是财大气粗,被评为2005年网络“首富”一时间,我选择了沉默。
三、不畏强者,愤然再次拿起法律之剑。
为了邯郸市六十万联通手机用户,律师不能沉默,应担负起社会责任。2006年3月15日在“消费者权益日”本律师将联通、网易、搜狐作为两个案件告上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网易返还2元“联通在信”费,搜狐返还48.4元“联通在信”费,联通承担连带责任。
事情没有想象那样的简单,不知何原因,在立案后的几个月内,法院竟然不向被告送起诉书。
2006年7月11日,法院通知我再拿邮寄费,否则案件无法进行下去。我拿出84元(两个挂号特快专递),启动了审理程序。
“搜狐”公司就是“牛”,2006年7月12日,法院传来消息,“搜狐”公司拒绝签收,法官告知:拒签也视为送达。我心中有一丝的安慰。搜狐公司的“拒签”行为充分暴露其藐视法律,藐视邯郸市六十万联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激起我与“搜狐”抗战到底的勇气。
四、联通意欲“调解”,律师断然回绝。
联通邯郸分公司收到起诉书后,马上与我通知,表示愿意庭外调解。考虑到上次起诉的结果,本次SP服务商的“强大”,我不能和他们调解,如果“调解”,我的权益可能得到了保护,但联通与“搜狐”“网易”还可能再次侵害其他手机用户的利益。
在我回绝了他们的条件后,联通公司开出了“高价”每个案件2000元,两个案件5000元可以调解。我又一次回绝了他们。
五、“搜狐”公司竟然“造假”是本案一大争议焦点,又是新闻亮点。
“搜狐”公司见调解不成,恼羞成怒,竟然“造假”。2006年8月3日,“搜狐”公司委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申请“保全证据”,从其电脑中打印出一页所谓“记录”,辩称我“订制”过它的信息,其抗辩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理由是:
首先,在公证书中记载其在自己的电脑中输入的“指令”,远看像英文,仔细看根本不是单词(本律师外语系毕业),从牛津双解词典,朗文英汉词典均查不到,“搜狐”公司又在“忽悠”谁?
其次,公证过程是从电脑中的数据打印到约上这一很短的过程。去年7月5日,我与搜狐公司就发生纠纷,谁能保证其公司电脑中的信息从2005年7月5日到2006年8月3日近400天的时间内未修改呢?公证员他也不能证明。
第三,我走访一位曾在SP公司工作过一位年轻女孩(23岁左右),她说:“我去年在北京干过,现在SP服务商有一种软件,在SP服务商向你的手机发短信时,SP的电脑中自然生成一种数据,表示在它发信息之前,你已经“订制”了信息,一般SP公司都有这种软件,更何况“搜狐”这样的大公司”。我建议记者联系信息产业部,查封“搜狐”公司部分电脑,检查“搜狐”公司是否装有这种软件。
六、我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我未“订”制搜狐公司的短信。
1、第一份证据(短信详单),2005年5月13日19时11分12秒,“9666”“搜狐”下行,收信息费0.50元。这已足以证明搜狐公司第一次向我发短信,就收费。(该证据打印时间2005年7月5日10时30分)该证据下端现示:收费 14.60元,其中通信费0.30元,信息费14.30元。
2、2005年5月份发票,该发票现示联通在信费为14.50元,短信费0.1元。这与第一份证据正好吻合。
3、按照“搜狐”公司的说法:我“订制”了其短信,那么请问“搜狐”公司是通过什么方式告知其用户知道其SP接入代码是“9666”,我不知它的代码,我怎么“订制”呢?这跟我不知张三的手机号码,我怎么能主动与张三手机发短信呢?这个道理很简单。
4、假如说我“订制”其信息,那么短信详单为什么没记录呢?这怎么解释。
5、假如说我“订制”搜狐信息,我曾经向“9666”发短信,那么“短信费”必然产生。联通怎么不收费呢?
七、投入184元产出1元,值吗?
从经济学的角度,这种案件不值得打。“网易”收我“联通在信”费1元,我已向法院交费184元(其中诉讼费100元,邮寄费84元),真可谓“进去一根肥猪,出来一根火腿”,诉讼成本太高。但我认为值,因为我是一名律师,经常为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奔波,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维护,律师应担负起社会责任。
邯郸市有60万联通用户,搜狐公司在40天的时间收取我的“联通在信”费24.2元,这样搜狐有1452万元的收入。可见,老百姓的血汗钱就这样进了“搜狐”“联通”的口袋。这是一场公益诉讼,我将尽我个人微簿之力,与“搜狐”搞争到底,直至其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联通公司作为电信运营商在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联通公司却与“搜狐”公司是著名网络公司,应以“诚信经营”却沦为不法SP提供商。其通过“公证”造假,令世人震惊。我知道本案的诉讼过程肯定有一波三折,因为邯郸的联通公司“公关”能力相当惊人。但我相信“与狼共舞,方显英雄本色”,有媒体的关注,有记者们的关爱,全面胜诉定能实现。
详情请登陆中国普法网、法制网或参阅9月5日法制日报第九版.9月7号中国青年报2版
原告:苗信、河北邯郸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网址:www.hdmls.com
20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