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县某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编号为牛1、牛2、牛3、牛4),款项为8000元。乙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4头牛牵到乙家中。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案例分析:
1、该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规定,因此,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牛2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