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安丽英)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增长情况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在2007年调整后的基础上,再次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据了解,我市确定的本次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分为四类:(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以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18元的50%、40%、30%确定,分别不低于759元、608元、456元。调整后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