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吕致林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现发表详细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以非法的方法取得的,有刑讯逼供嫌疑,该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从现有的卷宗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是在刑讯逼供的状态下作的有罪供述。
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第九十八条规定: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公安第二卷第2页是监视居住决定书,该决定书对住所地一栏没有填写,公诉机关应当作了合理解释。
2、从2005年2月25日到3月7日的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的无罪、有罪供述(详见公安第一卷67页至100页),审讯地点均是磁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也就是监视居住的居所为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这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的。
3、被告人第一次招供的时间是在2005年3月5日晚上10点半至3月6日凌晨1点半(详见公安第一卷77页),这说明公安机关不让被告人正常睡觉,凌晨突击审讯,变相刑讯逼供。
4、入所体验表(详见公安第一卷129页)能证明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身体多处受伤,有刑讯逼供的证据。
在无残疾或外伤一栏:右脚拇指处有一水疱约1.5×2cm,在现健康状况一栏载明;双下肢浮肿,原因待查。入所体检表已能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
5、被告人庭审时陈述也说明其如何遭殴打、不能正常睡觉,与上述材料能相互印证。
二、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与市公安局邯公刑技(2004)尸检字第10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磁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有诸多矛盾点和疑点,公诉机关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1、被告人曾供述:被害人穿白底带道的半截袖上衣,而市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称上衣为一黑白斜条纹长袖套头衫,被害人之父称其女儿穿一秋衣;
2、裤衩不对。被告人供述她里边穿一紧身裤衩,比三角内裤腿长点(详见79页),而技术鉴定书称被害人穿两个裤衩;
3、被告人曾供述小背心塞住被害人的嘴,而技术鉴定书和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没有相关描述。
4、被告人曾在供述中提到一木棍掰成三段,而公安机关证明有四段,(详见公安第一卷60-62页),多出一段是谁造成的,公诉机关没有作出解释:
三、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外,本案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而间接证据又存在以下问题,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1、证人张奇证明发现尸体的时间,证人袁某证明其女儿何时失踪的,证人苏振江证明安全帽厂有一个工人叫袁志某,袁信娜证明与被害人最后一次见面的时间,证人袁慧证明被害人何时出厂,杨兰延证明被告人有生理毛病,张丰军证明被告人爱洗衣服。
2、衣服,被告人的衣服上没有被害人的血迹,被害人的衣服上没有检验出被告人的指纹。
3、木棍,涉案木棍没有指纹鉴定,无法证实有被告人指印。木棍四段是如何造成的,木棍是梧桐木,现场周围没有梧桐树,该木棍是如何进入中心现场的?庭审时,被告人说木棍不是以前经辩认的木棍。
4、鹅卵石,未经被告人辩认(卷宗没有相关辩认笔录),当时提取两块,上面是否有血迹和被告人指纹,没有作物证鉴定。公诉机关的证据目录中也没有鹅卵石。
5、剪刀,未作血迹鉴定,无法证实是作案凶器。
6、辩认笔录是口供一种,系被告人供述。由于口供是非法取得的,所以辩认笔录,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7、鉴定结论,仅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问题。
8、现场勘验笔录中,尸体位置头东南、脚西北;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载明尸体头西南、脚东北,两者相互矛盾,谁动的现场?为何要动?
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非法取得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他证据没有证明力,与被告人无关联性,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按照现代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吕致林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备注: 被告人已于2006年农历腊月初十无罪释放,现正在申请国家赔偿
辩护人:方信律师事务所
苗 信
2005年12月12日